全国锚杆回收技术与产业联盟(筹)章程
第一条 全国锚杆回收技术与产业联盟(筹)是在自愿、平等、互利、合作的基础上,由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社会组织等团体自愿组成的开放性、非营利性的民间联合体。
第二条 联盟致力于建立相互促进、相互监督、良性竞争、共同进步的技术平台和市场环境,促进全国锚杆回收技术和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。
第三条 联盟简称“回收锚联盟”,英文China Anchor Recyclabl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Alliance,缩写CARA,logo如下所示。
第四条 联盟坚持创新驱动,以加强关键技术研究、建立行业标准和准则、创建良性市场环境、探索产业发展模式、推动产业化进展为目标。
第五条 联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:
(一)研究国内外相关经济及产业政策,为有关部门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依据、技术支持及咨询服务,为行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,共同促进锚杆回收产业的良性发展。
(二)开展锚杆回收理论及技术标准研究,编制及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,确立合理可行、绿色环保的设计、产品、施工、检验检测、验收等业内行为准则。
(三)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,促进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。
(四)统一认识,摒弃恶性竞争及虚假宣传,促进产品及市场评价体系的建立。
第六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理事机构。
第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及秘书长(副)组成,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;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、常务理事及秘书长(副)组成,为日常工作领导机构;秘书处主持联盟日常工作。
第八条 联盟设置理事长1 名、召集人1名;秘书处设置秘书长1 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;联盟邀请业内专家作为技术顾问。以上人选均由常务理事会推选或邀请,每届四年,可连任。
第九条 联盟成员需为合法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社会组织等团体,分为理事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,常务理事会主要由产品生产及施工单位代表组成。
第十条 每个成员单位指派1名代表参加理事机构,参与联盟事务。
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应积极参加联盟活动,按时交纳会费,维护联盟利益。
第十二条 加入本联盟需向联盟提交申请,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退出:在当届任期内未参加任何联盟活动;长期拖欠会费;被联盟劝退或除名。
第十四条 联盟至少每年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,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。会议由理事长或召集人主持召开,因故缺席者应书面委托他人参加。会议决议应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均应在秘书处发出交费通知后1个月内交纳会费。
第十六条 联盟会费主要用于办公、工作人员薪酬、宣传、咨询顾问及评优奖励。
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委托会费管理单位设立专门账户,单独核算管理,并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汇报。
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。以后修改条款亦应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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